邢台市公安局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对“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无人机、穿越机、轻型飞机、滑翔机、航空模型、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三角翼、动力伞等“低慢小”航空器(以下简称“低慢小”)及空飘气球、孔明灯等空飘物。二、管控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24时。管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低慢小”飞行器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