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蓝牌轻卡新规终于来了。8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发布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9月4日前提出意见。
其中,关于轻型货车新规的重要内容如下:
总质量超过3.5吨的轻型货车,发动机(柴油)排量不大于2.5L(不包括冷藏车),货箱内部宽度不大于2100mm,轮胎负荷不大于总质量的1.4倍。
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仓栅式轻型货车(包括养蜂车、畜禽运输车等仓栅结构的运输类车辆)货厢应采用多层仓栅式结构(货厢底板至仓栅顶部最大距离小于1500mm除外);层板(指贯穿整体货厢且与车辆货厢底板平行,物理上将货厢分成一个或多个空间的平面)布置应均匀、合理、不可拆卸。
具有自卸功能的栏板式轻型货车(包含垃圾车、随车起重运输车等运输类产品。其中垃圾车主要是指与自卸车功能结构相似的专用货车产品,不包含压缩式、摆臂式、自装卸式、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总质量应小于等于3500kg,车辆总长度小于等于5000mm。
不允许利用自卸车底盘改装普通栏板、厢式、仓栅和平板式货车。
轻型货车(不含新能源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应满足以下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1.上表中总质量、整备质量不包含液压尾板质量;驾驶室乘员质量按65kg/人计算。
2.随车起重运输车、平板货车、车厢可卸式汽车按栏板式货车要求执行。
3.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不应计入载质量。
4.厢式货车不包含客厢式运输车及危险品运输车;栏板式货车不包含多用途货车;仓栅式货车包括养蜂车、畜禽、雏禽运输车等仓栅结构的运输类汽车。
小编了解到,本政策制定初衷,是为从源头有效消除轻型货车“大吨小标”、超载运输隐患。自本通知实施起,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轻型货车产品,增加货厢材质、厚度、重量等参数信息;新申报产品及已列入《公告》的在产产品,除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外,还需满足《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关于车辆结构、参数配置方面的要求。
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新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予公告;除轻型货车发动机排量要求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产产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机构应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
对已列入《公告》的排量大于2.5升但符合《技术规范》其他要求的轻型货车在产产品,给予生产过渡期至2022年3月31日,过渡期满后,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机构应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
对本通知实施前已生产并已上传合格证、但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库存产品,生产企业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库存延期销售申请,并随附库存清单以及生产企业关于该型产品无“大吨小标”等违规情况、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书面材料,经履行核实、公示等相关程序,可给予一定延期销售期限。根据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展的具体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适时修订完善《技术规范》。
为了彻底解决轻型货车“大吨小标”问题,除开提高技术标准,工信部和公安部还将严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产品检测关、强化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及严格轻型货车登记管理,并推进在用“大吨小标”轻型货车治理。
对在用“大吨小标”轻型货车符合中型货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按照“安全标准不降、依规依标转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生产企业组织重新整备转改,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公告》确认转改车型型号;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变更车辆类型及质量参数申请,车辆经安全技术检验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重新审核确认的车辆型号参数办理变更手续。
优化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鼓励城市根据配送需求适当放宽限行吨位,避免简单按照车辆号牌类型划分通行权。试点推进城市配送货车标准化车型,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标准化车型配送货车给予通行便利。
附件:《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正文如下:





